论姓名权中的公德条款(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姓名权中的公德条款(3)

三、 姓名权中的公德条款

(一)姓氏选取的特殊要求

姓氏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古话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随着时代发展,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与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对于孩子的姓氏的选择也与曾经必须随父姓的情况大不相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与了父母在给孩子选择姓氏上方面的自由,保障了父母选择孩子姓氏的权利。同时可以给孩子取母姓是我国妇女地位提高,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一大体现。但自由取名权利的膨胀也导致了其他问题的产生,比如姓父母双姓,即出现自创的复姓,亦或者干脆不给孩子冠姓,更有甚者随意给孩子取自己喜欢的姓氏等等。除去姓父母双姓的情况外,无论是不冠姓还是随意给孩子冠姓,都会导致具有中国特色的姓氏文化被逐渐淡化,这非常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事实上我相信这种不冠姓或者乱冠姓的做法从也并不符合我国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如果立法者赞同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以随意冠姓,也可以不冠姓”,立法者的原意应当是在姓氏选取过程中,给予其自由选择父姓或者母姓的权利,而不是不加限制的给予任意取名、随意冠姓的权利。更应当强调的是,所谓“姓名”,其实姓和名有很大的区别,名只是父母长辈对子孙给予美好的愿望和祝福,但是姓区别与名,更代表了一个人的家族和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家族得以延续的最明显的标志。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