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4)

案例三:

某公司原有资本为1500万,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发展需要、转型等)需要减资,因此决定减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得,若公司减资,公司有公告的义务且至少公告三次,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但是公司增资,因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无需公告,因为公司减资可能会出现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问题,所以对其审查要求严格。

经核查,该公司本次减资已经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定了章程修正案,经过专业人士对减资后的资本进行了验资,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该公司在减资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所以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会受到处罚,但减资行为发生时已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因此,不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并不会对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股权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