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2)
时间:2023-06-13 23:0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律适用提出新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从互联网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 逐年增长的情况中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困境具体表现为: 现行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僵化、合理使用制度使网络盗版现象泛滥、临时复制是否 属于“合理使用”这三个方面。 (一)现行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僵化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 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便可以使用其作品,但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该制 度的目的是在促进信息、知识广泛传播时,保证公众对享有著作权作品了解的权利,同时保 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国际上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共有三种:封闭式、半 开放式。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根植于作者权体系的国家中,在作者权体系下,“合理使用”被 称为“著作权例外”,由此可见,封闭列举式的目的是为保护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而严格限制 “例外”情形。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从合理使用 制度的制定来看,也是学习作者权体系中的限制条款,封闭式立法模式,限制法官进行类推。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为:“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便规定在其中,将“例外” 即“合理使用”视为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二十二条采用列举主义规定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 用”的情形。 数字信息环境下,互联网传播以其时间快,范围广,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的特点打破了 信息传播的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7。31 亿,互联网普 及率达到 53。2%,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4299 万人,增长率为 6。2%, 如今中网民规模已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②为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发展,我国于 2006 年颁发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在颁布时已经注意到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 题,并在条例第六条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列举了八项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2013 年《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但是对于其“合理使用”部分并没有做出修改。《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同样才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作者的权利,在作者权利与公众权 利平衡过程中产生权利限制,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 存在一些漏洞,其漏洞便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无意扩大了公众的权利范围,间接缩 小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使其权利受到侵害。 ①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http://wenshu。court。gov。cn/. ②数据来自第 3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t20170122_66437。htm. (二)“合理使用”使网络盗版现象泛滥 由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几乎零成本,无门槛,没有任何限制,网民可随意上传著作权人文献综述 的作品并进行传播。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首先打破了其作品受保护的 地域范围,其次破坏了著作人对于该权利的专有性。我国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因为合理使 用的范围没有明确界限,从而导致公众滥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在飞 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狐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称自身独占享有知名动画电影《麦兜响当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被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校园网站“自助式视频点播系统”内擅 自提供该影片的点播和下载服务。而被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正是将现行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作为抗辩理由,辩称其自助式视频点播系统上的视频资源除了有原告所称 的电影外,更多视频影像资料为供学生交流学习的公开课、讲座等,这些资源均用于学生交 流学习,是为了丰富学生知识,陶冶学生情操,并且辩称校园网站仅在校园局域网范围内可 以使用,符合学校教学研究的“合理使用”目的并且学生自建和管理该视频站点完全是出于 服务校内师生的公益目的,没有取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学生和管理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 理由知道原告对该片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经法院查明被告的网站浏览客体不仅 仅为本校师生,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也可以随时浏览该校园网站,在该网站中的视频点播 系统中下载网站中的视频资源。并且根据被告上传影片的内容判断不能看到出于教学目的所 进行的选取和编排,而是对影视作品以设置目录等方式进行推荐,被告是许可其用户包括学 生用户下载热播及最新电影至系统内供其他用户观看,属于一种典型的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 行为。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