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民间借贷债务的认定(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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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民间借贷债务的认定(4)

④ 朱学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6 期,原文“从 立法主旨看,这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一方通过离婚等不正当方式而逃避债务,是债权人受 到不可弥补的损失。”文献综述

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⑥  戴康强:《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完善》,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年。

⑦  魏小军:《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9 卷第 11 期。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为: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 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两 款规定的增加在操作上解决了虚假诉讼和非法债务的两个问题,这才使得此问题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 不难发现此两款的规定是建立在债务性质或者案件情况已经明朗的情况下的,至于一般的巨额债务如何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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