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2)
时间:2018-06-16 14:4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举证责任举与证责任分配含义 1.举证责任的含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中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实现自己诉求的证据,并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提供证据后仍不能证明自己诉求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败诉结果。[2] 2.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利己的证据并向在法庭审理时加以证明,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将风险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比例分摊到各方当事人中,防止一方承担的风险过大,阻碍法官的公正裁判 。如果诉讼是由原告提起的,理论上举证责任就应全部由原告承担,这样就会造成原告承担责任压力过大,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在原告与被告在各自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当事人双方,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 二、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谁主张,谁举证”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立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纠纷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随着侵权纠纷的不断增加,为了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确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国务院出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采取过错责任由起诉的原告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3] 《办法》规定的过错规则原则与民法中的举证责任不谋而合,也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绝对的过错原则,将举证责任全部抛给患者一方,患者又没有鉴定医疗行为错过的能力,病例等重要的证据材料又掌握在医院手中,患者采集证据不易,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几乎不能证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这对本身就受到损害的患者来说其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二)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诉讼中,患者不再承担过重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改为由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的负责,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合法且与损害事实无关 。从此,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从限制患者权利的绝对过错责任迈向限制以医疗机构权利为目的的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证据规定》中举证责任不再加在患者的身上,而是由医疗机构举证无过错行为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双重证明责任,这大大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患者权利的能够得到保障,给患者以更优越的民事诉讼地位。 但是在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较高风险,同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很高的探索性,过错和因果关系双重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全部推给医疗机构,这就造成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保守治疗不敢采用新的治疗方法,甚至对患者进行推诿或者拒绝治疗,医患之间的产生信任危机。[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使得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治疗”手段,对患者进行各种不必要的检查以保证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过失,对有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的新的诊疗方法不敢试用等,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的创新进步。 (三)“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举证责任倒置为辅 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将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抑或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都归纳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争议不断的举证责任问题规定了与以前截然不同的分配模式,我国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进入了新阶段。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