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4216字】
时间:2023-06-24 09:3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www.youerw.com 点击:次
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论文网。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由于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笔者根据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字: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_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从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如湖南外贸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