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當前家庭暴力【6239字】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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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當前家庭暴力【6239字】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却较为普遍存在着。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论文网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30百分号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笔者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字: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信访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强奸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5。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6。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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