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大赦制度及其当代重构(3)
时间:2023-06-25 22:2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当然“肆大眚”的出现,虽然丰富了古代赦免制度的内涵和方式,但也为君王滥用赦免权,破坏国家法纪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许多非议。胡安国之《传》云:“大眚皆赦则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虐无辜,恶人幸以免矣。后世有姑息为政,数行恩宥,惠奸宄,贼良民,而其弊益滋,盖源于此。” 论文网 2、古代大赦制度的发展 秦汉时期是大赦制度真正成文化的时期,但值得一提的是,秦朝时期极少用赦,秦始皇在位时期从未用赦,大赦的首次实行是在秦二世,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十月曾经“大赦天下”,有学者认为,这是真正意义的中国历史上首次大赦,因为在“皇帝”称号出现以前,君王的大赦最多也仅限于一国之境,没有人具备赦“天下”条件。“大赦天下”之盛举,乃伴随皇帝制度而来的新产物。 崇尚严刑峻法的秦朝仅繁荣了15年,便在一片讨伐声中化为宗庙丘墟。而这也成为后人良好的反面教材,汉朝统治者反其道行之,时常颁布赦令。在汉朝四百多年的历史中,仅大赦一项便有140多次。在秦汉时期,秦时暴政与汉室宽赦之治形成了鲜明对比,大赦,特赦,减等等制度在期间逐渐确立,大赦的情形也逐渐变得丰富多样,同时也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执行程序。汉室对于赦免制度的运用充满了对维护政治稳定的考量,其做法为后世历代所沿袭长达两千年之久。 隋唐时期亦是大赦制度发展史上又一值得称道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大赦制度也基本完善,进入规范化的阶段。隋朝开皇初年,在佛教逐渐兴盛的大背景下,封建统治者将佛教传统中的“十恶”引入律法,成为大赦的排除要件,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而“十恶”也就此为世代法典传承延续,作为典型的赦免否定要件。这也是我国耳熟能详的成语“十恶不赦”的由来。 至唐朝时期,《唐律》中关于赦免的规定已趋于完备,形成了赦、大赦、曲赦等具体类型,明确了赦免的适用范围和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并详细规定了赦令的具体问题。此外,唐朝专为施德惠民、拉拢人心而发布过多次赦令,如《旧唐书·太宗本纪下》载:“十二辛未,亲录囚徒,归死者三百九十余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因期毕至。诏悉原之。”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法制最为发达的年代,其赦免制度也为后世争相效仿,且少有根本性的突破。 至两宋时期,《宋刑统》几乎全盘继承了唐朝的赦免制度,但由于频繁的赦免带来犯罪的大量增加,《宋刑统》亦作出了“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者“皆不得以赦原”的规定,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因当年接连三赦,尚书省担心有惯犯借机生事,故下令:在当年受过一次赦免者再犯的,不得赦免 。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累犯限制减刑的概念体现出极为相似的法理思想。 而至辽、西夏、金政权形成,直至后来形成大一统的元朝,其赦免亦多承前朝之制,无甚创新。到了明朝,《大明律》也承袭了过去封建历朝的赦免制度,而与此同时明朝又有着恩威并施的治国方略,所以期间很少用赦。明朝的大赦情形大致可分为“大庆”和“灾荒”两大类,而主要的大赦事由还是登基,后至清朝,在其统治后期,随着西方列强破门而入,赦免制度也开始了从传统走向近现代化的历程。就清朝大赦制度而言,赦免的具体执行和程序已规定得相当细致,其用赦的时机也已成定例。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