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3)
时间:2018-06-25 16:4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房产税免税范围过宽 对于个人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个人拥有的房产,不论数量的多少,价值几何,只要不是用于经营性用途一律免征房产税,这样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也损害了房产税对个人财富的调节功能。而且对于免税范围过于模糊的定义,使得在界定是否免税的情形下出现了问题。人们利用这一点来钻法律的空子,合法的躲避了纳税。以事业单位中的公共体育场馆为例来说明存在的问题。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拨款或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符合房产税免征的规定。公共体育场馆既用于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的需要的同时也用于满足群众付费健身娱乐的需要,其双重性决定了其兼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特征于一体。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共体育场馆除出租房产和场地的收入缴纳税款外,并未就经营场馆本身缴纳房产税。作为税务机关的角度,由于按照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都难以准确认定,在征管中大多网开一面,不过多计较税款,这样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如今的公共体育场馆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满足大众体育健身需求上,而是在场馆设施的使用中偏重高尔夫、保龄球、网球、高档健身会所、养生馆等相对工薪阶层收入较高的消费项目时,国家再给于免税的优惠政策,不能很好引导和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会造成这部分高额税源的流失。 (二)税率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只设置了两种税率计算方法。根据房屋自用和出租两种用途,分别征收房产余值1.2%或年租金收入12%的房产税。这样单纯以用途划分税率,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之间负税能力的差异,陷入了“为征税而征税”的境地。无论纳税人持有房产数量多少、房产价值高低,在税率计算上总是固定不变的,导致了房产持有者税负较小,房产保有成本很低,成为投资型购房者肆无忌惮投资多套房产,坐等升值,导致大量房产闲置空置的重要原因之一。世界上施行房产税制度的国家,均针对房产价值设置了差别化税率。[7]对超过一定面积的复式住宅、别墅等高档住房设置高税率,对面积较小的普通住房设置低税率, 同时对持有多套房产的纳税人采用更加严格的课征标准。对房产税设置差别税率,能够促使那些手握较多房地产资源的纳税人理性思考房产的保有成本,尽早释放多余房地产资源,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加以规制。而对拥有普通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设置较低的房产税率,并辅以相应的税收减免措施,能够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住房需求,改善生活条件。此外,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房产税作为与地区经济紧密相关的地方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灵活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税率,有利于房产税更好地发挥平衡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论文网 (三)房产税在计税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产税计算房产原值问题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合理也是造成房产税不能合理发挥其财政收入的原因之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计征采取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造价。 在房产税的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只有认为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时,税务机关才以查帐或评估的方式计征。因此,很多人就利用税务机关不可能查帐和评估征收的现实以及条例规定中的漏洞,在固定资产帐面上做文章来逃避纳税。比如,利用低值易耗品来少计原值,这也成为了企业少计房产原值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重要手段之一。再者利用可移动设备规避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的规定,与房产不可分割的各种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帐目都应作为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而可移动设备一般不作为征税对象。因此,在实际处理中,一些企业利用可移动设备不计入原值的政策规定,在对房产附属设备的选择上利用这一规定避税。例如,企业在装修中,空调设备多选择壁挂式或柜机式而不是选择比较经济的中央空调设备。而且在实际的工作中,纳税主体利用房产原值科目来规避纳税并不是什么秘密,并且这种现象还在加强。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对房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征收范围,但由于实际操作中的隐蔽性和政策上的漏洞,企业是否能按照房产税条例计算房产原值仍是目前在从价计征方面存在的一大问题。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