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市场化的路径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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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市场化的路径研究(3)


1.2.3 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在本论文的写作中,非常需要研究相关的文献,尤其是以文化产业及文化产业市场化为主题的文献,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了解当前的研究现状,寻求更多的借鉴意义。
第二,经验总结法。在本选题的研究和写作中,也要非常重视采取经验总结法,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为推动文化产业市场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2 外国文化产业市场化的发展
2.1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
   美国通过不懈的努力,建立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内文化产业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创造和系统有序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扩大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保证。在美国版权保护长期。在颁布了明确的规定和作家的专利发明者的创始宪法的开头应该由国会加以保护,以便于科学技术的创造和应用。出生于1790年, “专利法”的序幕版权保护的美国法律体系建设。 “著作权法”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后,这种需求,到目前为止改变它的时候了近50倍。修改该法案中受益最显着的情况下,包括华特迪士尼公司的。米老鼠和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等卡通人物,由于其特殊的性质,美国国会曾多次修改版权法,延长其专利保护期。 2003美国最高法院再次裁定在原有基础上20年版权期限延长,以保护好迪斯尼,好莱坞和其他群体的利益。 197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美国公司和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一个统一的战略。美国政府后来逐渐通过“拜杜法案” ( 1980) , “联邦技术转移法案”( 1986) , “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 1998) , “美国发明人保护法” ( 1999) , “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年) ,以确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由此产生的技术来简化政府应用的科技成果,从而推动建立国家实验室和大学一般相关机构来文持自己的知识产权国家投资分配政策的利益权利。 61由于工业的发展,在数字版权和其他行业的新兴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许多空白版权保护。为了一个新时代的需求做出反应,美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 1980)是第一个使用版权制度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此之后,美国通过了“反盗版法电子” ( 1997年)和“跨世纪数字版权法” ( 1998) 。 “防止数字版权侵权和加强赔偿法(2000年)将进行民事侵权惩罚大大提高。 ”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2005年)的”艺术家与反盗版法“,”家庭法的影子“ , “国家电影保护法”和“作品孤本保存法”四个部分,音频和视频数据的非法共享的有关惩罚的版权规定。作为当今世界,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上述提到法规和“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伪造及计算机接入设备欺骗滥用法”等法律,包括最详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5美国家不仅注重国内法律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文护世界各地的美国版权产业的利益。美国“关税法”规定,出售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侵权进口产品的权利,而且还提供了缴获的海关入境实施盗版产品的义务。年初,美国也使用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1988)中的“特别301条款”来迫使其他国家保护的美国文化产品的版权利益。后来,经过长期努力,加入美国在1998年, “伯尔尼公约” ,以提供保护著作权的双边和通过了“伯尔尼公约实施法”。美国不遗余力地促进国际贸易的版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以确保美国版权文化产业的利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