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未成年人因其处于生长发育的阶段,心智状态尚不能很好的判断其行为和行为后果。所以,未成年人侵权和成年人侵权相比较有一定的特殊性。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侵权是民事案件的主要来源,也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学者都曾对之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形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未成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适用问题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完善的途径来进行阐述。同时分析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来对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体系进行深刻剖析,并为以后完善提出合理性建议,有益于我国的司法与实践。24961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能力  归责原则
目    录

摘要1
Abstract…1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
(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
二、比较视角下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分析
(一)民法法系的代表性立法
(二)普通法系的代表性立法…
三、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理论透视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二)这些规定存在的不足
四、建立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建议
(一)合理设计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二)明确规定监护人归责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监护机构的设置
(四)共同侵权中正常人的注意义务
(五)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含义
   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由自己或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但是又因为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其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不承担责任,相反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态。各国针对此种称谓有很多说法例如,监护人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监护人致害责任,我认为不论怎么称谓都是指同一个侵权责任类型。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
   由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特殊性,对其性质的把握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和争议,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替代责任说。只要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就算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过失可以免责,但只是一种免责事由,而不是过错责任。杨立新教授指出,未成年人在侵权时如果不具有过错 ,就可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监护人的责任。
   二是监护人过错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原因是其对未成年人法定的监督义务的违反。未成年人过失或者责任能力的有无,并不影响父母或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定性。也可以这样说,父母和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根据在于对自己监护义务的违反没有好好的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
   三是混合责任说。此种观点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纯粹过失责任与不纯粹结果责任之一种混合责任。史尚宽先生以台湾民法典的规定为例,认为 “我民法以按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有无识别能力,而法定代理人之责任有不同。”从上文可以得出,他这样分配主要是借鉴了台湾民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