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2)
时间:2018-07-03 10:0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04年因机动车驾驶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435787人受伤,分别占到总数的89.8%、87.4 %和90.6%。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便成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方法。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首位。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有三个:行为人、车辆、道路。其中人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首先,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超速驾驶、超载行驶、违章行驶、酒后行车等;有的不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随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更存在一些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以此来获得赔偿的愚蠢行为。其次,我国交通管理水平基本上停留在经验型和行政管理型上,缺乏科学管理。虽然在几个大城市引用了国外的交通监视控制系统,但还没有被人们接受。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工具、通讯等比较落后,致使大量路面失控,大部分违章行为得不到纠正,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