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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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研究(2)


(二)无权处分的内在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在此所说的处分行为是指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活动,不包括他人因使用财产而发生的占有和转移的行为。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特定权利的变动,发生权利的获得、丧失、变更的法律效果。处分行为往往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帮助,即可得以单独实施。
2.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
处分人不是以他人的名义,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进行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就是基于此种原因才构成了无权处分。处分人直接以自己的意志来处分财产,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合同,也正因为如此,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人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在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也不可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履行合同义务的仍是无权处分人。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