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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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3)

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法律法规就通过这两种限制维护其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对劳动报酬的双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划定试用期工资侵犯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文献综述

3.劳动者有不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正式职工若有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向其说明理由且满足三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任意一种。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患病后或不是因为工作而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第二、第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还须提前三十日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何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未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滥用此规定随意解除试用期职工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