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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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3)


2. 模糊的监护权撤销的程序,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干预不足
我们国家没有专门关于监护权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监护权的撤销程序可以遵循。当出现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等父母失责的情况,有关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时,因为没有具体的撤销监护权的适用程序,法院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做出应的处罚。这样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就不能有效的进行干预。从法理学上说,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私法关系,也是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 ]应该加大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力度,对于监护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不履行监护权的,国家公权力需要及时的制止对被监护人的伤相害行为,依照职权进行干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