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刑罚+文献综述(2)
时间:2018-07-03 14:5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三)侵犯专利权犯罪 根据刑法中有关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对于自然人实施的专利犯罪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在具体所采取何种类型主刑的使用上,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同,但在最高刑期的规定上要低于著作权犯罪,其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年。另外对于单位犯罪最高刑期规定在两年,主刑的使用上也选择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方式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罚规定,对于自然人所侵犯的商业秘密犯罪所使用的刑罚最高刑规定在七年,主刑上也采取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同的规定的种类规定。另外,也多出对于单位犯罪处罚的一项规定,具体所使用的刑罚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规定相同。 总结以上可以得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处罚规定主要采用的是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和罚金这样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对于罚金的使用多采取单处或者并处的方式。这样的规定总体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对应。从这一点来看,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很好的保护了知识产权,惩治了知识产权犯罪。但是,作为一项基本法,我国在刑法的修订上相对缓慢。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其发展速度是相对迅速而且多样化的。电子产业、互联网、生物技术等行业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与此相关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犯罪也呈现出新的、方式多样化的特征[2]。因此,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上也存在相对应的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刑法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措施上采取的是以短期自由刑为主,同时辅助以罚金刑的刑罚配置模式。在我国刑罚种类中,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上,对于罚金刑也只是最作为一种附加刑使用。这样的规定,显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罚金刑的作用受到限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罚金虽然可以采取单处的方法,但在附加刑这一刑罚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定下,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势必会影响法官的裁判时观念价值,从降限制了罚金刑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使用价值。 其次,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上资格刑的使用有所缺失。我国刑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资格刑,在我国的刑法中资格刑主要是剥夺犯罪者的政治权利,而这并能不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我国在重视自由刑的使用的同时,也相对的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犯罪者采取从根本上限制和剥夺行为人制造、生产和销售非法产品的资格和能力。 二、国外的知识产权刑罚配置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的总体上来看,各国均采取了包括自由刑和资格刑在内,同时较多的采取以罚金刑为主的的刑罚配置制度。 首先,在罚金刑的规定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罚金刑在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配置上并不像我国一样直接规定为一种附加刑,而是作为一种自由刑与其他的刑罚种类同等的使用,而非是一种补充性的使用规定。美国直接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规定为财产犯罪,对犯罪者具体的处罚以高额的罚金为主。以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为例。英国国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到二万法郎,最少仨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优尔千法郎。印尼,规定时间为五年以下的监禁,或优尔百万以内的印尼盾,最少采取九个月以下监禁。可以看出,各国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规定上,都较多的对犯罪行为人,采取财产处罚。甚至有的国家在一部分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只采取了对犯罪行为人,处罚一定的财产。比如法国,对行为人实施的一般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对犯罪者处罚最多五十万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最多可处罚一百五十万欧元的财产[3]。法国的一位学者鲍曼曾指出,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利欲熏心的缘故,因此对待其的惩罚也要考虑从财产上出发,规定出严厉的罚金处罚方式。国外这种将罚金刑作为一种与其他自由刑同等地位规定的刑罚配置制度,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