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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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2)


保障人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则关系全民全社会问题,小则关系到我们自身的权益。我们应当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问题,借鉴外国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实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基于此笔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各位探讨。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它们在诉讼法中相互对应。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可以知道合法证据理论的一般情况,合法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要符合证据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表现形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二、收集证据的形式要符合程序法的相关原则,如证据收集的程序、向对方当事人取证的程序等等 。
非法证据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所有违背了有关证据法、相关实体法及程序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它的非法性可能因为收集证据主体不合格、收集证据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收集程序违法等等。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就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就是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的证据材料都可以认定为不合法证据。但是我们不要陷入一种误解,不是说只要是不合法的证据就一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合法的证据是指某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法律要件,但是它并不一定违反法律,从这两个概念看,不合法证据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它们不是相互对立的 。反过来说非法证据并不一定就是不合法证据。       
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就是说,无论行为人采取怎样的措施获取证据,只要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不被法律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的非法证据就是说的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