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所見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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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所見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2)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 

“廿六年”是秦始皇纪年,即公元前221年。烦是人名,他原是旬阳县管理公田的官吏,后来调到迁陵县担任佐。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汉中郡下有旬阳县。荅,《说文》训为“小尗也”,指小豆。他在担任旬阳公田吏期间,因为生产的小豆不足数,比规定的数量少了十五石少半斗,故而需要赔偿。从这段简文可以看出,旬阳县有公田,且设有专门的官吏进行管理。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一方秦官印,文曰“右公田印”。此方官印印文前未加限定,前引裘文曾推测此方秦印“为县邑所设的经营公田的机构所用”。从上引里耶秦简所见秦旬阳县就有“左公田”的说法看,这个推测可能是正确的。县邑的公田分为左、右,似可说明县公田的数量比较可观。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相关记载,县中有田啬夫一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战国秦汉时期,啬夫是一个设置比较普遍的职官,文献所见有仓啬夫、库啬夫、厩啬夫等等,这些啬夫都是主管某一方面事务的负责人。田啬夫也应该是管理一县田地之事的职官。董仲舒《春秋繁露·求雨》 :“田啬夫亦斋三日,服青衣而立之。”可见直到董仲舒的时代,田啬夫这一职官仍然存在。

里耶秦简中跟农官相关的简文中有如下五则 :

       【1】田官佐贺二甲。……田佐□一甲。

       【2】三月丙寅,田晁敢言之 。受仓隶妾二人 。

       【3】卅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田守武敢言之:上辞一□ 。

       【4】田佐囚吾死。

       【5】 【朔】壬子,田守武敢言之:上辞□□ 。

从【1】中的“田官佐”与“田佐”并举的情况看,“田佐”应该不是田官之佐。既然秦有田啬夫一职,那么“田佐”可能是田啬夫之佐。简文【2】中的“田晁”、【3】中的“田守武”的“田”似为田啬夫的省称。啬夫省称的情况,在出土文献中是较为常见的,比如库啬夫、仓啬夫、乡啬夫可以省称为库、仓、乡。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又《法律答问》云:“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对律文中的“部佐”,整理小组认为是乡部之佐,也就是乡佐,裘锡圭先生认为是县设在乡里的田佐。从里耶秦简的记载看,“部佐”应该是指田部之佐。里耶秦简有如下一则:

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月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计。年卅六。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