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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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研究(3)

    时下号称中国最大的自营式电商企业的京东很早就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服务。刚推出的时候,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着实不小,但最终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表面上写着“无理由”,最后在处理消费者退货的时候,转脸找寻各种五花八门的理由拒绝退货申请。虽说如此,但其他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们也纷纷跟风,在自家网站平台中出台相关退货承诺,其效力与前者大同小异。

    当然,在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上面也有对消费者撤回权的体现。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提及了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这种位阶较低的法规并不成气候,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构建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论文网

直到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的相关内容。但自其实施以来,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2014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时,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依其本质意思的无理由退货,而是设置一些严苛的退货标准,擅自扩大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意思解释,这使得“七日无理由退货”转变成了投诉难点。 

在争议多年后,就在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解释。

(二)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

    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界定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在提出以及纳入立法的过程中,就有各种不同的争议。不同的学者都有他们各自独特的观点立场。徐伟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提出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他认为消费者是否能够享有撤回权,应当是通过市场机制,由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而不是由立法来作强制性规定。 现今,大多数学者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还是持支持态度的,主要研究如何减少其负面影响并完善该制度。

我国学术界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称呼也存在差异。有非常直白地称之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这种说法仅仅是口述式非正规的说辞。较多的学者称之为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反悔权之类的,其意思也很明显,就是在双方完成交易后可以反悔,即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达成有效合同后,消费者能够单方面地解除该合同的权利,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损失。这其实与笔者所述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意思表达上的区分。笔者所支持的正是骆云伟、张丽敏、王颖妍所提出的定义。他们认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核心在于,在法律推定存在意思形成障碍的合同类型中,赋予消费者单方无条件解脱合同约束的权利,所以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特定的交易模式购买商品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某类商品享有的无理由退货且获得商品退款的权利。” 文献综述

    2、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权利属性

有关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权利属性,学者们也是各执己见。不少经济法的学者还认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应该纳入经济法的范畴,而非民法。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