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院虚假诉讼审查识别制度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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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院虚假诉讼审查识别制度研究(2)

一、虚假诉讼概述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虚构的事实以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行为。论文网

根据虚假诉讼的定义,笔者总结出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逃避债务而采取的诉讼行为,因此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当事人会以虚构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同时通过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使得诉讼形式“合法化”;第二,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密切:虚构的诉讼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串通与合谋维持其真实性的表象,故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庭审中一般缺乏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灵魂,但是由于虚假诉讼是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和事实,庭审过程基本不会有激烈的冲突,双方当事人会承认对方的诉请,模糊事实,最后大都以调解结案;第四,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制裁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院也出台规定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二、我国虚假诉讼审查识别制度现状

(一)虚假诉讼审查识别的司法现状

随着诉讼的便捷化,法院处理的案件总数逐年递增,而虚假诉讼因其违法成本低获利大,数量也逐年增长。以浙江省为例,浙江检方一年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就高达188起 ,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该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虚假诉讼的标的额也较大,动辄上百万有的甚至上千万 。而笔者将收集到的法院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得出我国基层法院关于虚假诉讼审查识别的司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的案件总量多文献综述

通过网络电子问卷,笔者收集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的问卷数据(有效问卷共计33份);通过发放纸质问卷和实地走访的方式收集到桐乡市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案件审查识别的调研数据(有效问卷共计21份)。透过问卷数据,61。11%的办案法官平均一年遇到的虚假诉讼案件在一件以上,反映出我国基层法院虚假诉讼案件的总量多。然而,在调研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庭长提到,虽然办案法官遇到虚假诉讼案件的概率大,但是每年真正按照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受理的案件数量很少,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部分证据产生怀疑,可是由于虚假诉讼案件难以识别,因此是否进一步介入调查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这会造成虚假诉讼法院判决数量少的假象。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虚假诉讼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迄今为止只有39371份(包括同一案件的不同裁判文书),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现阶段虚假诉讼案件总量多的事实。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