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分割股票期权之研究(3)
时间:2023-09-07 20:5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美国论文网 股票期权最先起源于美国。其中激励性股票期权享有税收优惠,即当员工行权时,以低于市场股票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时,并不立即产生税收,而是采用延迟税收或者等到员工将股票抛售后获得收益,再将该部分收益进行征税。而非法定性股票期权,则在员工行权这一环节就按差额进行了征税。员工可以根据计划的规定,将股票期权进行转让,在期权持有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亦可以继承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行权可以在约定日之前,也可以在约定日之后。 在大多数洲,即使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未到行权日,也将其作为一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采取的是“时间原则” 分割年金福利的方法。具体公式为:给予非员工配偶的期权数目=每一份奖励可购买的股票数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pide;截至奖励可行权日员工的雇佣时间)。审理案件有三个步骤,一是夫妻财产的认定。二是夫妻财产的价值评估。三是夫妻财产的公平合理分配。 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是对员工过去的业绩的奖励或者未来的业绩的奖励。那么对于过去业绩的奖励,在离婚后员工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也属于婚姻财产。 因为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有关,应当使用公平分割法分割。与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公平分割不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对婚姻财产的分割可能是50%-50%,也可能是60%-40%,70%-30%。甚至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 需要结合考量配偶方对获得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包括家庭劳务的付出和生活上的支持。以及分配给配偶双方的财产价值大小和婚姻存续期间。当财产分配时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双方获得现在家庭居所的权利。以及因配偶一方因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被允许在现有居所中合理地居住一段时间的权利。 如果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被分割,员工一方可以托管方式代配偶一方继续持有股票期权,待行权后,向配偶一方支付应得的部分收益。若股票期权计划允许股票期权的转让,则员工可将配偶一方应得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转让。 美国具有多种股票期权和完善的监管制度。在股票期权制度普及发达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已经有涉及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的多个案例,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以及对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方法上,有了较大的统一。其中,时间法则以及公平分割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二)德国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婚配偶双方之间,发生供给的均衡,供给包括养老金、退休金和从业能力减弱者的定期金等,但以上述种类的期待权或指望权已设立或保持为限。从结婚所在月的月初到离婚申请的诉讼系属发生前的月份终了的期间,视为关于供给均衡的规定的意义上的婚姻存续期间。供给均衡的发生所涉的期待权或指望权,排他地适用第1587条的规定,而不适用夫妻财产制上的规定。 德国虽然在股票期权制度方面普及程度不高,但是其民法典中,关于期待权排他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这一点,具有借鉴意义。 (三)韩国 韩国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财产分割对象包括退职金和年金。在离婚时,夫妻一方的退职金,离婚时已领取的和离婚时未领取的退职金都可以成为分割的对象。通常将退职金视为未支付的工资而且为有偿取得。因此,退职金也应看作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是在退职前离婚时与其配偶工作的年数相应的退职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的劳动而将来可能取得年金也成为分割的对象。虽然年金的评价与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