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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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2)

一、同性恋和同性恋产生的原因论文网

同性婚姻合法化,其实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分别为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在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具有可行性这一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前,有必要对同性恋的概念和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只有清晰明了的确定这两者,才可以对接下来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其中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同性恋是否属于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如果说同性恋不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而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疾病,那么根本就没有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的必要。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研究精神疾病的病理和治愈问题。它更应当是心理学和病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通俗意义上的法学理论研究。因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研究,作为主体的同性恋者应该是正常独立的个体,发生同性恋行为也应当属于生理或社会范畴,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不能消灭的。

(一)同性恋的概念和特征

同性恋,可以有两个说法,既可以说是同性爱,又可以说是同性吸引,只不过是不同两个角度的不同说法。它是一个个体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现象。按正常性别进行划分,分为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所以当我们对同性恋进行判断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作为判断依据,即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倾向。但是就和所有的科学实验一样,控制变量。在用这种方法进行判断时是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甄别的对象在进行性取向选择时要考虑他是否拥有选择条件。进行具体的说明就是在进行性选择的时候,男女比例处在相对平衡的状态,选择者拥有充分的选择范围,否则做出的科学研究和收集的数据就不具有准确性和代表性。

(二)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一定的原因和过程,或许是明显易见的,又或者是隐藏在表象之下,只要细细查找,总会发现蛛丝马迹,同性恋的形成也不例外。

参考李银河女士的观点,按同性恋的形成原因进行划分,得出以下五类原因的结论。第一类:生理学理论。其中包括1:胎儿期因素;2:大脑因素;3:荷尔蒙水平因素。第二类:心理学理论。其中包括弗洛伊德的理论,贝伯的研究以及沃夫的研究等。第三类:学习理论。第四类:互动理论。第五类:社会学理论。其中包括标签理论 ,预言自我完成理论等。

将这些理论作进一步的概括,可以将关于同性恋成因的说法归结为先天说与后天说两大类。先天是指生理因素,如遗传基因、激素水平、大脑结构的影响等等;后天则指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如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以及造成所谓“境遇性同性恋”的环境因素等等。对于同性恋形成的原因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不过多数的权威人士认为先天因素占据的比例应该更大,而下文的研究报告佐证了这一观点。

根据1992年美国精神病学调查发现28% 的精神病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受环境影响形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其余持72%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同性恋的产生是因为生理因素造成的。1948年,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发表了一篇《男性性行为研究》的调查报告。该小组通过对5300名男子的详细调查,结果表明:37%的人在青少年至老年时期有过同性性行为,10%的人在一生中至少有3年进行单纯的同性性行为。这种统计表明同性性行为的普遍性。可以说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同性恋更多属于受先天因素的影响。文献综述

根据上述的内容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判断,受先天原因影响同性恋者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而后天原因影响的同性恋者或可以推断为特殊的精神病患者。但凡事无绝对,因为同性恋的形成是非常综合复杂的,它有可能受到先天和后天的双重影响,所以它不能像一个成熟的数学公式一样,清晰明了的区分不同的变量,从而进行正确的判断。套用思想里的一种观念进行表达就是对任何事物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作为不同的同性恋个体,它们都具有个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既存在受先天因素影响的同性恋者,也存在受后天因素影响的同性恋者,同时存在受双重因素影响的同性恋者,我们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