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研究(3) 时间:2023-09-25 22:0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宋朝重文轻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相比唐朝既有沿袭又有所改进。《宋刑统》规定,女婿对于岳父母在相隐之律的适用上可以与大功亲相同,即又进一步扩大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亲属范围。并且还增加了弟不能为兄做有罪证明,妻不能为夫做有罪证明,奴婢不能为主人做有罪证明的条文。 (责任编辑:qin)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