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3)
时间:2023-10-08 22:2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第三,教育行政机关对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当下侵犯少数 民族平等受教育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在偏远民族地区,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致使少数 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受侵害严重,大量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提前辍学打工。 最后,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监护人落后的教育意识严重阻碍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 实现。监护人一方面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可能会阻止少数民族受教育者入学接 受教育,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纵容少数民族学生提前辍学。还是以普洱市澜沧二中做的调查 ①邓恩伦:我国民族地区地方教育立法的经验及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2016(4) 问卷为例,家庭原因占辍学原因的 32。7%,而在家庭原因中 60%是因为家长意识不到位, 认为读书无法改变家庭的困境,还不如早日外出打工,而这其中绝大多数的家长受教育程 度尚未达到小学。受教育程度过低的家长严重影响了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以上数据来 自百度问卷调查)论文网 (二)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立法制度不完善 首先,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进行更为严格的保护,但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与非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同样的受 教育权是民族平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所以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内容应当要 包括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和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权,只有在享有教育平等权的基础上,才能 够更好的实现教育发展权。 其次,除宪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是不可缺少的。虽 然我国有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涉及面较广,并在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方 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立法不足,缺少一部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虽然我国的宪法和具体的法律法 规都或多或少的规定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相关内容,但是民族教育基本法的缺失使得民 族教育法制体系不能够统一和完整,也使得民族教育的法律规定的内容零散和混乱。现行 关于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保护的法律层级太低,形式大多是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 性文件,这导致了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因此,制定一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便显 得十分必要而紧迫。 第二,法律保护力度的力度不够,很少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 需要有效的救济程序。然而,从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现状来看,法律上往往把少 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停留在法律原则的层面上,而很少将其具体化到规则层面的保障, 这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被侵害的公民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文献综述 第三,法律的规定比较宽,特别体现在程序的操作性方面。关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 护的法律,应当被整合为一个协调统一的完整体系,应当具有丰富的内容、完整的程序和 明确的救济途径。而我国法律大多只明确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少数民族 公民所享有的,尚未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上设计相应的程序措施,这就使法律的效用得不到 真正的发挥。 (三)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行政救济途径不规范 第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虽然可以进行申诉,但是《教育法》中对于申诉的规定比较简略,对相关问题没有切实的操作办法,因而存在许多不便之处。例如,没 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少数民族学生的申诉,也没有对申诉时效进行具体规定。而且《教育法》第 42 条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过程还没有形成切实的救济制度以及配套 方案①,所以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第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指被侵害人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要求进行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的成本比较低,也很灵活,是一种比 较有效的救济途径。但是,由于高校因为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以及对学生进行管理 的权力,因此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行政复议制度会遇到很多阻拦。(四)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护不健全 在各种法律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基本的救济。尽管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未建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司法机构来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一般无法全面的解决其问题,因为少数 民族特殊的文化与生活习惯,以及他们特殊的语言及信仰等方面的特征,决定了他们会与 汉族人民有不同的观念和想法。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少数民族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特 殊问题,有助于促进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