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2)
时间:2018-07-18 14:3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1.2 融资融券特点 一是券商风险出现。一般的证券买卖风险通常是由自己承担的,而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时候,交易者如果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还本付息或者偿还股票,这就将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因此,证券公司会允许其中一部分股票进行融券操作。 二是信用交易的特点。一般的交易一定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要用足够的钱才能买到等价的股票,而融资业务则并非是这样,就算你没有足够的钱,但你也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用自己的钱和融来的钱入市购买股票或债券等,当然,这样做就会在无形之中放大了风险和收益。 三是保证金的存在。一般交易者与证券公司只是有委买委卖的业务关系,根本不需要向证券公司缴纳保证金。但是融资融券业务使得证券公司和交易者更多的是一种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关系,券商因为借出资金或者有价证券而承受了违约风险,所以交易者要在交易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1.3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 我国两融业务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禁止卖空交易阶段(1999.7.1-2005.8.31)。这段时间我国在股票市场上禁止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晚,各种制度都落后于国外的发达市场,而且一开始并无建立两融业务的交易制度。但是两融交易很早就已经在少数证券公司私自挪用交易客户保证金和股票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情况。因此,1999年颁布了《证券法》,该法律禁止了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两融服务的可能性。第二阶段是开始两融交易阶段(2005.10.1-2008.3.31)。这段时间,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两融制度,奠定了其法律基础。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宣布了两融业务的合法化。2006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同年8月,《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发布。这些文件规定了我国两融业务的基本框架,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为两融业务的推出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三阶段是两融交易试点准备阶段(2008.4.1-2010.3.30)。这段时间先后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两融试点,并且达到了预想的效果。第四阶段是两融交易市场操作阶段(2010.3.31至今)。2010年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宣布从31日起接受两融交易申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2]。 2010年3月,共有6家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正式获批,A股市场首次迎来了两融交易。近年来,两融规模逐年扩大,融资融券余额大幅飙升[3]。截至2014年12月11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9414.5613亿元,相比首个交易日(2010年3月31日)的584.9万,增幅达16093167%,增幅之大可见一斑。 1.4 结构框架 全文的基本结构如下图1.1所示: 绪论 ↓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影响文献综述 ↓ 融资融去业务对证券市场影响理论分析 ↓ 融资融券对沪深股市影响的实证分析 ↓ 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政策建议 ↓ 结论 1.1 全文结构图 2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影响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综述 2.2 国内文献综述 3 融资融去业务对证券市场影响理论分析 3.1 融资融券业务的功能 3.1.1 稳定市场波动性功能 融资融券交易对于稳定市场波动有着一定的作用。一是投资者因为对股票价格的预判做出融资或融券的交易,改变市场股票的供求,使得股票价格围绕其内在价值附近波动;二是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价格随着具体经济形势变化,使得其价格跟随市场在一定范围起伏。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