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法律防控(2)
时间:2023-10-25 22:1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分配原则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责任,但对一审 法院的其他判决予以维持。 2。2 争议焦点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网络中隐私权的范围界定,即网络暴力的被侵 害标准。在此案件中,王某认为,不论是张某的网站“北飞的候鸟”、天涯论坛 还是大旗网,这些网站都直接公开了他本人的真实信息和个人隐私,所以导致了 网友的“人肉搜索”,直接侵害了其隐私权。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就是三 网站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听取了不同专家的意见。有专家认为,公民的姓名、 住址等信息均是登记在册的,而且是社交中经常使用和交换的,并不属于需要保 密的事项;另一部分专家持相反意见,认为只要公民个人不愿意让外人知悉的信 息,都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从判决结果看法院采纳了后者的意见,笔者认为,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其实不可一概而论。王利民教授曾提出了公共利益说,认 为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均可归结为隐私权范围。[1]我们要看到,公民的姓 名、单位、住址等信息即使被披露出来也不会引发严重后果,所以把这些信息归 于隐私权范围内确实不妥当,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婚外情被曝出,其名誉和人格尊 严受到损害的后果是民众可以预料到的,这就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我国网络暴力的现状分析 3。1 网络暴力的成因 3。1。1 网络的隐蔽性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客观条件文献综述 全民网络时代的到来,将我们带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为我们提供了无数的 便捷。正是因为网络空间的低门槛准入这一特征,再加上我国目前大多数社交网 络并没有采取任何的实名制注册,网民可以随意进行注册,甚至可以同时注册多 个账号却不为人知,因此任何一个网民都可能是潜在的网络暴力行使者。我国网 民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CNNIC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 截至 2016 年 12 月,低年龄群体的网民在网民总数中占据了一半以上的份额。1这 类群体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的思维仍在发育中,容易受到外界客观事物和主 观言论的干扰,分辨能力较差,所以有很多偏执的、幼稚的、缺乏逻辑的、情绪性表达的言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在当下,我国尚未形 成完备的社会意见表达和沟通途径,公民只能借助网络对曝光度极高的事件进行 主观的道德审判。同时,网络的隐蔽性会使部分公民的言论突破道德和法律的界 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发布极具煽动性和过激的非真实言论误导其他不明真相 的网民,这就导致了网络空间任意事件的发生,不论其真假,可以随时引起网络 群体的围攻,形成大规模的舆论攻击但又难以找到特定的参与其中的人,造成公 民言论自由和言论控制之间的矛盾。[2]3。1。2 网络的趋利性给互联网的监管控增加了难度我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还相对落后,从 1986 年起,我国才开始第一次展开普法活动,至今也才 30 年的时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普法时间还 十分短暂。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部分网站的运营商、社会媒体为了抓 住人们的猎奇心理,增大访问流量,获取商业性利润,经常会使用煽动性的标题 或夸大事件严重程度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不管事件的真实性是否已经过官方调 查和考证。如果网站的监管者沦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引发者,这就相当于在源头处 污染了整个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迅速蔓延再添了一把火。加之现行法律规范 的不完备,司法机关在进行网络监管的同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和无法可依,和丰 厚的经济利润相比网络暴力的违法成本着实太低,很难发挥法律的震慑性功效。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