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3)
时间:2023-10-30 22:3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1、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适用论文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这三条规定将违约金适用范围缩小到只有以下情形,一为服务期协议,二为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仅仅规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出于不让用人单位的投入得不到相应回报的考虑,譬如,对于某些需要资质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资金条件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与之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辞职就支付违约金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非是对劳动者施加处罚,也不是为了督促劳动合同得以继续执行,而是因为用人单位事先付出了出资培训劳动者这样的投入,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就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的规定是不同的,在服务期中,培训费用是劳动者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上限,此外,劳动者没有达到服务期限就提出离职,就其还没完成部分应该承担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主张违约金,但金额不得高于剩下的培训费。与之不同的是,法律中涉及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额规定并不明确,双方可协商确定。 2、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的适用主体是双向的,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然而这两个劳资关系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是不尽相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适用情形,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违反约定事项,给用人单位带来实际经济损失,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没有事先在三十天内或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事先三天内告知用人单位,给其造成损失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适用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者规章制度;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却没有收到与之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者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最后却没有履行;利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金额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自己终止劳动关系;故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金额或者无有正当理由却迟迟不给劳动者发工资,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超额完成工作应得的工资以及不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行为,伤害其正当利益;用人单位出于自己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借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或非正当解除劳动合同,致使无过错方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实施暴力手段、威胁对方或者采取禁锢人身自由措施,使得对方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继续工作,此时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获得劳动报酬、赔偿和经济补偿的相关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当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事先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但其并未解除或终止时,并导致无过错的原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共同向原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在弥补损失这个制度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赔偿金要以损失为前提,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数额相符,而违约金以合同约定数额为计算依据,一般不考虑造成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做出违反约定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求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这个问题有待探讨。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在弥补损失这个制度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赔偿金的上限是遭受的经济损失,两者要一致,而违约金却没有上限,全凭双方事先约定金额,无关损失。如果劳动者做出违反约定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求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这个问题有待探讨。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