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本土化之思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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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本土化之思考(2)

一、引言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一种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此种教育模式的核心在于把学生置于职业角色当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主要是针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效仿医学院诊所实习制度应运而生的,其主要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医学教育中,学生们往往会在有丰富经验的医生的指导与监督下完成一系列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任务,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也是在有着丰富经验的导师的指导之下,为委托人提供一系列的法务服务,使学生在具体的实践中提升自身的法律执业技能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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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的内容上往往是现实中发生的案件,目的在于让学生们可以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在有着丰富经验的老师的指导下,真正的为委托人解决问题而不是永远停留在做案例分析题的“纸上谈兵”中。学生们会逐渐学会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法官、检察官甚至是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虽然刚开始的时候不能很好的适应这种教育模式,在实践中往往也很难抓住问题的重点,对于错综复杂的案情往往不知从何入手甚至会不知所措,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大量训练,学生们会从中掌握大量的法律思维与案件处理的技巧,激发自身的潜能,实现质的飞跃,这是无法从日常的课堂中学到的。

(二)互动性

与传统的教育模式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老师与学生,学生才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针对现实中发生的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解决方案,导师本身不会给出明确而固定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针对具体的案件线索作出动态的变化。师生互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从而不断的提高自身办案的能力,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心态投入到学习中来,在不断的实践学习中增强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并积累宝贵的经验。

(三)多样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不是一味的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理论的必要性。不管在何种教育模式下,理论与实践二者缺一不可。首先在课堂内,老师主要以传授理论为主,包括实体法内容以及程序法内容。其次,在课堂外,老师会指导学生们针对真实案件,接受当事人委托,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的解决。将课堂内的理论学习与课堂外的实践练习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实体法的知识与程序法的知识融会贯通,采用多种不同的学习方法使所学的法律知识得以充分的掌握。

(四)针对性

首先,无论是师资还是资金方面,很多高校往往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很难做到各个年级的全面覆盖,因此不得已先从高年级开始实施,然后再逐步向低年级靠拢。其次,基础法律知识不牢固的低年级学生即便接受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未必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而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高年级学生则往往能够事半功倍。与模拟法庭不同,后者终究是在事先给定的案件条件之下进行的,无论是事实还是证据都事先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而很难提升学生们随机应变的能力,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针对现实中的真实案例,一切的证据线索都不是确定不变的,案件的发展方向以及最终结果也并非一成不变,这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的原因。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