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我国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4)

⑤其中也自然包括了我们本文的讨论重点“冷冻胚胎”。将冷冻胚胎视作财产的典型判例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约克诉琼斯案(Yorkv。Jones)。⑥在这一案例中,弗吉尼亚州立法院将体外早期人体胚胎定位为财产,由此而根据非法占有理论而要求被告诊所必须将冷冻的胚胎归还给原告夫妻。但是这种客体说因为忽视了冷冻胚胎具有孕育为人的潜在可能性的,忽视了冷冻胚胎的伦理性和基因性而受到学界的抵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这一学说来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3、平衡主体说和客体说两种观点的折中说

①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②配子提供者:即精子与卵子的提供者,一般指进行ivf手术的夫妻双方。

③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J]。中国法学,2006(1)。

④杨立新、朱呈义。动物人格权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

⑤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⑥李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以美国法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5)。

折中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处于主客体之间的的特殊物体,这一特殊物体蕴含着人类生命的潜能。对于这一特殊物体,不能仅仅采取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法的规定,也不能仅仅适用保护客体的民法规定,而应当受到双重约束,给予冷冻胚胎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文献综述

在美国实际司法和学说中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折中说(中间体说)。现在的美国生殖医学协会曾经在1986年的一个声明表明:“前胚胎应当比一般人体组织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但这一保护的限度不应当超过法律对一个真正的人的保护力度。因为前胚胎的发展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并不必然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人”。①受美国生殖医学协会上述立场的影响,在上文所述的1992年发生的Davisv。Davis案中,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就曾表示:胚胎不属于财产,也不属于人,而是因其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potentialforlife)而应受到特别尊重的中间类别。②这一判决便依据美国生殖医学协会的伦理指导方针作出的。

在我国宜兴的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中,二审法院承认了冷冻胚胎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人格化的伦理属性,而对它进行了特殊保护和谨慎处置。这也正符合折中说这一学术理论的观点。

前文所述各种学说虽然观点有所不同,但又存在着相互一定的共同点。总体而言,法学界现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众说纷纭、争论不断。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由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是这一部门规章中只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并没有冷冻胚胎的性质做任何有明确规定,无异于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