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4)


第二个时期是较为稳定的资源抢夺时期。从1959年《南极条约》签订之后,直到2007年。《条约》中第1、3、4、7条规定:“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各国对于南极洲的领土主权权力和领土要求;鼓励在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的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根据上述条约内容来看,在当时全球范围内,对于南极的领土权利等内容,在条约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各国对于南极的策略也从直接的对于领土主权的要求变成了间接性的资源争夺。另外,也不难看出因为《条约》这只是一种政治性行为且是暂时性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关于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
第三个时期是“资源大战”时期。从2007年至今,国际上各国对于南极的开采开发等行为也是再次引起了关于南极主权问题的争论。那么在之前签订的《条约》并不能够很好的规制国际上各国关于南极地区的态度,从而才有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出关于大陆架的重新划分申请。另一方面,因为在《条约》中是鼓励各国进行南极的资源开采和勘探的,那么国际上针对南极的资源开采一刻也没有真正的停止过。随着年份增加,各国对于南极的资源开采越来越发剧烈。在这背后也是隐藏着各国之间对于资源的争夺,并且问题也愈发尖锐。也正是因为上述《条约》所带来的漏洞,各国都纷纷规避了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利用这些漏洞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