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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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2)


(二)实用艺术品特征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具有作品的属性。
1.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包括独立性和创造性,要求表达形式的独创而非思想的独创,即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而来,就具有独立性,如果两个作者相互独立的完成作品创作,但出于偶然作品高度类似,不影响该作品的独立性。创造性是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更佳的过程,同样要求形式上的独创而不是思想或者精神上的独创,这里的创造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该是经过了作者的构思、整合、取舍、安排、设计的结果,不是复制他人已有成果,也不是依照既定程序或者格式推演所得。无论我国多么优秀的艺术大师,他们对前人画作的临摹也只是复制行为,若加入自己的取舍,则有可能构成演绎作品。不论是演绎作品还是单纯复制品,都是技艺性智力成果而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此相对应,根据既定程式所得的被称为机械性的智力成果,也不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可复制性较好理解,即指能够被一定物质载体固定并复制数份。
2.实用性与艺术性
实用性指具有使用价值,艺术性指具有审美价值,但这并不是说实用物品的外观有一定美感的就一定构成作品。实用物品要达到作品的标准需要具备独立的欣赏价值,即脱离使用功能的欣赏价值。目前,著作权法不保护与实用功能不可分离的外形设计。需要指出的是,复制于实用物品上的纯艺术品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改变属性,即不会因此而变成实用艺术品。
(三)实用艺术品与相关概念区分
1.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条分别对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给出了定义,对比二者发现相同点在于都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不同点在于美术作品的定语要求其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实用艺术品的定语是要求同时具备实用意义。从法条看出,是否具备实用价值是区分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有力证据。但事实上,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与纯美术作品很容易区分,与实用美术作品的区分需要加以阐述。这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使用价值与审美价值的主次关系排列,实用艺术品重点在于其实用性,可以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创造的艺术品。实用美术作品侧重艺术性,尽管有实用价值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发挥其实用价值。
2.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实用艺术品对手工业制作还是工业制作不做要求,但是工艺美术作品要求首先应当或主要通过手工业制作。工艺美术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功能美术作品。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作品不等同,内容有所交叉,工业化大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品与工艺美术作品中的纯美术作品完全不等同,除生产方式不同外,与实用功能美术作品部分等同。另外,实用功能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也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实用性,后者侧重艺术性。[2]
3.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可以叫做工业设计,包含三个要素:其一,外观设计要依托于产品,内容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三者的结合;其二,需要富有美感,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大不同在于后两者均注重实用功能,前者注重审美价值;其三,可以适于工业应用,能够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1)二者比较
在权利取得方面,实用艺术品适用著作权法的权利取得原则,即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构成作品就产生著作权,不要求登记,不要求发表,无需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适用专利法权利取得原则,及申请保护原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及充分清楚显示外观设计特点的图片,除此之外,还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另外提交优先权证明、发明提前公开申明、实质审查请求书等各种附加申请文件。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