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里老制与元代社制的比较研究(2)
时间:2023-12-14 22:4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关于明代里老制与元代社制的研究,学术界成果颇多。首先,有关明代里老制的研究。从国内来看,里老制的研究从八九十年代就开始了。主要代表有余兴安《明代里老制度的考述》[ ]、王兴亚《明代实施老人制度的利与弊》[ ],是通过解读《教民榜文》与地方志史料等对里老制度进行制度层面的梳理,并且将其定位为基层乡里社会控制的手段来论述,为我们深入了解里老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后来随之研究的深入,对里老制的研究更为细化。如杨琪婉的《明代里老制与基层社会权力结构》[ ],论述了里老制的产生、发展和衰败的全过程,并探讨了它与明代基层社会其它权力体系之间的关系;朱声敏的《理想与尝试:明初里老对地方官吏的权力牵制》[ ],从治吏的角度分析出里老制对地方官吏的权利有一定的牵制作用;梁云《明初里老解纷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胡凯《明代老人调解制度研究》[ ]等学者从法学角度研究里老制度,较为透彻地分析了明代里老解纷机制的基本情况和作用。从国外来看,日本学者对明代里老制的研究比较早,而且很专业。早期的研究中,日本学者也和国内学者一样,探讨了里老制度的成立过程、《教民榜文》的制度内容。但随着新的史料的出现特别是徽州文书的收集与整理,日本学者也开始从新角度、利用新方法阐释里老制度,其中最具代表的是三木聪和中岛乐章。三木聪在《海南史学》发表的《明代里老人制再探讨》打破以往仅仅将里老制度下纠纷处理视为乡村统治政策的传统,而是将里老制度定位于明代诉讼处理体系中,与乡村的民间调停结合起来进行论述。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作为其对里老制度研究成果的总结,阐明了明代乡村社会纠纷的处理实态及变化。从上诉专题论文与相关著作的概括中可以看出,对于明代里老制度的研究都经历了从“政治史”角度到“法制史”角度的变化,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其次,有关元朝社制的研究。关于元朝社制的研究,最早的是杨讷先生的《元代农村社制研究》[ ],他从社制的产生实践、社与农业生产、社的政治作用三方面对元朝社制进行研究,阐述了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劝课农桑的经济作用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政治作用。陈衍德在《元代农村基层组织与赋役制度》[ ]中指出社制的职能在后期发生变化,从劝课农桑扩展到催征赋役,社不仅是政府控制基层的工具,也是征调差科的基本单位。仝晰纲《元代的村社制度》[ ]也对社制进行了梳理,在社制的职能有所突破,他认为社制职能主要分四个方面:劝农、教化、互助、治安。之后对社制的研究也逐渐细化。胡兴东《元代“社”的职能考辨》[ ]主要探究了社制的民事调解的职能,分析了这一职能产生的原因和社长在调节民事中发挥的作用,并对这一职能给予了评价;韩敏霞《论元代西南地区“社”的基层组织》[ ]主要论述了社制在西南地区设置的情况。以上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国内角度看,且对元代社制的研究基本上是停留在制度本身的研究,也有将其放在基层社会中研究,但总体而言深度不够。另外,据我了解,国外对元朝社制的有关研究也是有的,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学者,但受资源的限制,我没直接找到具体的文章。 再者,有关明代里老制与元代社制的比较研究。在古代乡村基层制度研究中,很少有人将元明进行比较研究。周绍泉《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 ],主要是透过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的退契,发现了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里老在退契的诉讼纷争中发挥着相似的作用。二者在处理这些土地纷争时,都利用“天理、国情、人情”。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