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部行政审批法治化(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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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部行政审批法治化(2)

某区甲公司投资建设制药厂,制药厂建设完毕后投入生产。在生产中出现了设备爆炸情况,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该市安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研究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给市政府,经查明,该制药厂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设备发生故障且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制药厂设备发生起火,进而化学物质发生爆炸,导致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同时对该区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该调查组根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申请批复。同年,市安监局作出对该调查结论的批复,认为调查结论符合事实,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区安监局对该制药厂作出处理的同时将市安监局的批复文件一同送达。该制药厂不服市安监局的批复文件,继而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市安监局辩称批复文件属于内部审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审查以后认为这是政府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审批行为,法理上属于内部行为,法院不应介入,故驳回起诉,该制药厂不服提出上诉。

一、内部行政审批相关概念的界定

本案中,有几组概念在日常的语境下经常混淆,严格分析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内部行政审批,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直接认为是相同的概念,笔者下面将试图对这些概念作出界定。

(一)行政审批

从语义上讲,行政审批是可看做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两个行为。行政审核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批准侧重于准予相对人实施某项行为或取得相关的资格,从广义上讲,行政审批是一个概念集合体,包括了行政许可,也包括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等其他行政活动。

(二)行政许可文献综述

行政许可指的是政府机关对自然人、法人、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其从事一定活动的行为,是一种授益类行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审批是审批主体依据职权对相对人审批,根据审批主体界定,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最终的目的是准许相对人从事一定的活动。

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历史上曾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比行政审批的概念范围大,包含行政审批,有人认为行政审批比行政许可的概念范围大,包含行政许可,也有人认为行政许和行政审批就是一回事,没必要作区别。《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不同的观点,给出了最终的结论,认为行政审批等同于行政许可,采取了同一观点说。但是在实务中,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又分道扬镳,一些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人为分离,引出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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