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养老制度对当今老龄事业发展的启示(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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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养老制度对当今老龄事业发展的启示(3)

3。2  养老模式文献综述

与之前的王朝相比,宋代的养老思想与实践发生了重要转变,并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宋代养老体系可以划分为官僚养老体系和平民养老体系。在官僚养老体系中,官员享受“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并给半俸,以他物充,於所在州县支给”[17]。也就是说,文武官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半俸”,由所在州县发放。部分重要官员退休后除了能够享受“半俸”外,还可以享受“荫补”[17],即给予近亲以一定的官员职位。

在宋代平民养老体系中,国家主要负责丧失家庭养老能力的平民的养老问题,包括了提供收养、医疗、丧葬等服务。宋代国家养老主要分为三个维度:临时性赏赐、给老人赋权以及对无法享受家庭养老的老人进行救助。

在临时性赏赐方面,宋代几乎每位皇帝都曾实施过。例如: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壬戌,召赐京城高年帛,百岁者一人加赐涂金带。是日,雨雪大寒,再遣中使赐孤老贫穷人千钱、米碳。”[13]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闰二月,“赤县父老令本府宴犒,年九十者授摄官,赐粟帛终身,八十者爵一级。”[12]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冬十一月丙申诏:河北被灾民八十以上及笃疾不能自存者,人赐米一石、酒一斗。”[13]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正月,“士庶男子、妇人年九十以上”,并“依格给赐束帛”[17]。纵向对比宋代不同时期的临时性赏赐,不难发现:宋代为老人提供了季节性救助和灾害救助,并依据老人的年龄区分赏赐物资,一般高龄老人所受赏赐较为丰厚。

在给老人赋权方面,国家采取给老人授官赐爵的政策,譬如宋太宗端拱元年(988)的“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13]、宋仁宗嘉佑五年(1060)的“补诸州父老百岁以上者十二人为州助教”[18]以及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的“台州民延赞等九人,年各百岁以上,并授本州助教”[13]等等。长者赋权并非仅指赋予权力,更多地是指赋予地位。而授官赐爵所赋予的主要是社会地位。虽然皇帝赐予老人的爵位较低,而授予的官职也多为从九品及以下的官职,但被赐官爵的老人在地位上比平民阶级高。

宋代国家养老最大的创新与特色体现在对老人救助方面,政府创办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三大机构。其中,居养院主要负责赈济流落街头的老人,即国家以“官为居养之”的方式安置“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12],使“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能够居住于政府提供的住所,不至于四处流浪。安济坊主要负责为“老疾病之无归者”[17]提供救济和医疗服务。同时,国家对安济坊的医疗服务状况予以监督,要求“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疗痊失,以终考会人数,以为殿最”[17],即国家要求医者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并在年终对医者予以考核。而漏泽园则主要负责安葬老人。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国相蔡京推广漏泽园并规定埋葬的深度,要求“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13]。而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朝廷又进一步确定和扩大了漏泽园的安葬对象,诏令“命诸郡收养老疾贫乏之民,复置漏泽园,葬死而无归者。”[13]自此,“老疾贫乏之民”也被划入漏泽园安葬对象。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