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保障研究中晋系非法集资案(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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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保障研究中晋系非法集资案(2)

二、民间借贷概述及其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但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同时,怎样解决民间积累的资金找到投资渠道的问题也迫在眉睫。因而,出现了民间借贷融资的现象,即民间借贷。但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较大,法律对非法融资的法律规定也非常严谨,现行的法规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打击规模大小不一致;二是混淆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禁止所有的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垄断,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能给得到满足,不利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多样、种类繁杂,背后隐藏的风险也是独一无二的。从法理学上将民间借贷风险划分为主体风险和行为风险两种类型:

    1。民间借贷主体风险

“主体身份对于风险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风险主体身份可能造成风险的性质的不同,不同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时决定风险是否存在” 。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行为主体,借贷活动不同,主体扮演的角色也不同。不仅可以是贷款人、借款人,也有可能是中间人,所以风险承担也会有所不同。在我国法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而造成的风险就是民间借贷主体风险,所以因借贷主体无权从事借贷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能性。主要可分成非金融服务企业间借贷的主体风险和民间借贷中间人的主体风险两大类。

(1)民间借贷中间人的主体风险

第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中间人的主体风险。法律认可自然人之间不涉及第三方主体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但如今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的是陌生人之间而不是熟人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间人也产生了,同时也出现专门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中介。在这之中,许多中间人没有限制借贷范围或证明其借贷合法性,而是在并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放贷、借贷等金融业务,这些都很容易造成不合法的风险后果。第二,法人之间民间借贷中间人的主体风险。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层出不穷,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有效确认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违法违规现象非常频繁,导致民间借贷风险也日益增大。

(2)非从事金融服务企业间借贷的主体风险论文网

第一,一般的企业之间借贷的主体风险,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假如两个企业之间进行借贷并约定利息,法院可以根据事实依法没收约定的利息,并对另一企业依法罚款与银行利息相当的金额,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容易产生民间借贷的主体风险。第二,民间借贷主体趋于专门化、机构化,到目前为止,民间借贷主体不仅包括当铺和拍卖会,还有中小企业融资借贷公司等,甚至部分基层银行也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体。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体并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的,民间借贷其主体资格是特定的,因此,各个主体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都可能由于其不合法的本身资格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借贷风险。

2、由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风险

 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是指由于行为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或者可能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引发民间借贷的不利后果,只有部分借贷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而须承担该风险。由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