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特征(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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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特征(2)

(二)私学

春秋时期,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转折点。这一时期,在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贵族激烈的政治斗争之中,公布成文法成为历史潮流,与此同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盛况,各个学派广收门徒,私家法律教育也在这一时代浪潮中逐步兴起。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官学、私学双轨并行的局面自此形成。论文网

郑国大夫邓析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私家法律教育的开创者。他私造“竹刑”,并广收学生,讲授自己的法学理念和治国主张。此后又有子夏、李俚、吴起等人,讲授法律,兴办私学。在春秋战国之时,许多学派活跃在历史舞台上,都提出了自己的治国理念,他们不同的思想学说相互碰撞。其中,法家学派对法的精神、治国理念的探讨,大大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发展。当时的法家招收徒众,讲授法学理念,探索法的精神,不同于后来的法律教育只研究律令条文,春秋时期因此成为我国古代法律教育史上,学术目的较为纯粹的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废私学,并规定律学只能由官府讲授,私人和一般官吏不能随意解释法律。直至两汉时期,私家法律教育才重新兴盛起来,大概分为“以儒生而兼习者”、“世业者”、“授徒传习者”①三种。“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2,促进了私学法律教育的发展。直到魏晋之时,私家法律教育依然是主流,有“以律世其家者”、“世长律学”者○3,私家传授法律教育经久不衰。私家法律教育在隋唐年间隐而不显,到明清之际,才又逐渐发达起来,如讼师、书吏等都会私家教授法律。清代官学不重视法律教育,但当时的社会却依然需要法律教育来培养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4],于是出现了刑名幕友这一方式。与当时默默无闻的官学相比,刑名幕友成为了清代法律教育的主要部分,但是“幕友读律的目的只在于佐东翁办案,谈不上系统的研究法学”○4。

从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官学和私学的发展历程上,不难看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官学、私学交替兴盛。唐宋之时,官学法律教育盛极一时,私学就会隐而不显;明清之际,官学法律教育不受朝廷重视而默默无闻,私学就又逐步发展起来,两者互相补充。官学、私学的兴盛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若统治者重视法律则官学兴而私学相对较弱,可以说是因政而兴,因政而废。当然这也与社会的发展潮流密不可分,如春秋之时,随着政权的更迭,成文法的颁布而出现私家法律教育。官学和私学法律教育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两大支柱,共同作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促进中华法系法文化的发展。文献综述

官学法律教育和私家法律教育的目的和教师不同,两者的教学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又能互补不足,共同促进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官学中的法律教育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深,也就更加倾向于学习当朝的律令,内容上也更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相对而言更忽视对法学理论的探讨研究。例如秦始皇崇尚法家思想,秦朝的法律教育就是学习秦律、制、诏、式等,汉唐统治者尊崇儒学,官学中的法律教育就不仅仅是学习当朝律令,还会学习儒家经义,唐朝的法律课程“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①。官学中教授法律的的老师都是官吏,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在教学中不能深入探讨法律理论,只能以当朝律令为中心,传达统治者的治国理念和思想方针,极少有自己的理解和想法。正由于官学中的教育内容都是以当朝律令为中心,而缺乏对法律理论的探讨,所以其目的是为朝廷培养断案人才,培养官吏。开设私家法律教育的人则大多是钻研法律且对法律有着自己独到见解的人,相对于官学中的法律教师,私学中的老师在法律方面更为专业,相对来说,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小,会更多的探讨法律理论,教授内容不会有那么强的局限性。如邓析、李俚等人讲授自己的法学理论和对当时成文法的理解,学术氛围相对浓厚,倾向于对法学理论的探讨研究,也对当世的法律发展乃至法典制定做出很大贡献。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