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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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2)

    本文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及特征进行详细介绍,阐明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义,之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分类进行详细阐述,再对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公司的现状进行分析与点评,最后对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解析,根据问题提出法律监管措施,希望能对P2P互联网借贷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与分类

  一、 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俗称‘人人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独立的互联网平台是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关系,在网络上签订借贷合同,并按照一定的流程完成审核、借款、还款、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在网上借贷的一种形式。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公司相比,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互联网作为吸储和借贷的平台,信息交互迅速,减少了交互成本,使得借贷信息可以更加快速的呈现,借贷双方更快达成合意。在互联网借贷关系中,贷款人作为出借人,其权利是自由出借其可支配的货币,并有权对其出借的款项及利息进行追偿。借款人的权利则是根据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上签订的借贷合同,获取其所贷款项,其义务是根据合同,归还本金及利息。而互联网借贷平台,其在借贷合同中扮演了一个善意第三者的角色,其本质是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同,并根据其与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现阶段互联网借贷平台重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更接近与居间组织的平台机构,其在参与借贷合同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主要作用只是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同,其权利只限于金融信息服务的范围内,而不参与到实际的借贷关系中去。我国首家互联网借贷公司‘拍拍贷’就属于此类。而另一类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更接近于金融机构,其不仅仅是参与撮合,还包括订立借贷合同,对拖欠款项进行催收,用平台的资金池对坏账进行垫付等。现阶段绝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属于第二类。

二、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和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准入门槛低、高利率、高效快捷、小额短期等四个显著特点。

  第一:准入门槛低。相比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形式存在,而不以金融机构自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人名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人名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5000万人名币。且需实缴。一般的商业银行,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除需要实缴资本外,还需要经过行政的当局的特殊审批,经由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才可正式经营。 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名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名币500万元。 现如今绝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存在,其注册仅需少量的注册资金,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以及网络监管部门的登记即可经营。显然,对比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准入门槛要低得多,其可行使的金融权利,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可以行使较大的权利却受到与权利不对等的监管,就形成了权利真空层,给犯罪创造了温床。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