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2)
时间:2024-02-06 12:5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行政特权的内容: 1、行政合同发起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身份分别是发起人和承诺方。 2、指挥权和监督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必须遵从行政主体的指挥和监督。 3、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政主体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调整或解除行政合同 。 4、制裁权。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由于相对人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需对其进行处置。 5、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合同的权利。行政主体可以强制不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履行合同。 特征:1、行政主体单独享有特权。2、维护公共利益是特权存在原因。3、行政合同特权是单方的且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特权在行政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若开发者违约开发利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罚款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中,行政主体依照规定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在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行政主体可与相对人协商补偿方式和数额。 在国家订购合同中,相对人依照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双方可以针对费用等方面进行协商。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特权存在的必要性与限制因素 1、我国行政特权存在的必要性 (1)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特权可促使行政主体有效管理社会,维护公共利益。若行政主体不享有特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客观条件一旦改变,就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 。行政相对人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害时可能为了己欲而侵害公共利益,此时被赋予特权的行政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2)保障行政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论文网 特权制度可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免遭侵害,行政主体因行使特权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3)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行政特权作为一种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将会导致权力异化 。特权制度具体规定了特权的主体、内容、程序,以防止特权在行使时超出范围,这在极大程度上避免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2、我国行政特权存在的限制因素 (1)行政合同特权立法现状。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行政合同的专门表述与规定。 (2)行政权力运行模式。虽然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但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仍未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一体化运行方式。行政机关以强权者自居,行政相对人多是一如既往的服从与执行,即使有不服的方面也不会表达出来。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在我国,虽然进行了普法教育,但大多数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过于浅显,即使了解也多在于民商法或劳动保障法之间,多数群众可能都不知道行政合同是什么。 (二)我国行政特权的立法现状 鉴于我国无行政合同法,因此对特权的种类、行使的条件、程序等也不明确具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特权的专门表述与规定,这易导致行政特权被物化和被滥用,显失公平。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