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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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认罪”指行为人对所其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表示默认或者积极主动地承认;“认罚”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宽缓处理,其主动认罪,自愿承担惩罚,主观上真诚悔罪、弥补其罪行造成的危害结果。 

(一)是对现行从宽制度的继承与发展论文网

我国现行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中有许多反映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67条第3款);缓刑(第72条);立功(第78条);假释(第81条)等。《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有:简易程序( 第208条);刑事和解程序(第277条、第279条);刑事速裁程序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处遇制度事实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冲突,前者是专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减轻从轻的制度。而后者是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其普遍适用性,当然也应适用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

实质上,现行刑事法律中早就已经有了关于认罪从宽、认罚从宽的体现,而该制度的提出则是一次实体和程序的统一,与未成年特殊处遇制度相辅相成,这一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是对现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真正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变革。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