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2)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近3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数据,2003年至2015年,经全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但却呈现令人担心的低龄化趋势。案件的类型主要涉及以取财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如盗窃案、抢劫案等,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强奸、杀人等,近年来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比例也有所升高。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态势不容忽视,这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就要求我们把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教育及改造与成年人区分开来。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和起诉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因为未成年人一旦被移送到法院定罪量刑,实际上就被贴上了一个罪犯的标签。对于一个罪犯身份的人,实际上在社会评价中是属于一种负面评价,对这个未成年人今后的前途、对其整个一生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并帮助其改正错误,走上正轨。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惩罚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而把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使其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心理补偿,更能使未成年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原谅,使其能够真正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这无疑是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是一个共赢的结果,也是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体现。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论文网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调停人员的主持下,在加害人诚恳认罪、真诚悔罪的前提下,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方进行沟通交流并协商一致后,通过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从而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被害人说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宽缓处理的制度。 这个过程可以简化为下图: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需要对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才能更好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运用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应遵循自愿、尊重、和平、真诚、中立、保密等原则。司法机关在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并筛选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明确案件的存在和清楚确实的证据。第二,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小,且主动承认其罪行并真诚悔罪。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求加害人进行有罪答辩,如果未成年加害人否认其犯罪事实,那么刑事和解也就失去了其进行的前提,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从情感上也不可能自愿进行和解。第三,未成年犯罪人对受害人作出精神以及物质上的补偿,受害人自愿谅解加害人并说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还有很关键的一点,这一系列的刑事和解程序不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只有被害人自愿表达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的物质精神补偿,原谅其过错,才意味着刑事和解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在恢复性司法的大背景下,用刑事和解来代替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也是司法领域的主流与趋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新刑事诉讼法如今已正式生效并施行,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刑事和解已经在立法中成为独立的两个篇章,这为研究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专门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基础和研究平台。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对于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不足,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