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购物下的反悔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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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购物下的反悔权(2)

本文从我国网络购物下的消费者反悔权的产生,适用与保障三方面对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反悔权进行研究与探讨,结合真实案例与最新规章,分析网购下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与保障情况。对于发现的有关反悔权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以期对我国反悔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二、我国确立网络购物下消费者反悔权的意义

(一)我国网络购物下消费者反悔权的产生背景

1网络购物的特点论文网

2000年年初,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高潮,我国网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近1。9万亿元。无疑,网络购物是颇受人民欢迎的。与实体购物相比较,网络购物具有实体购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比如,网购打破了时间地域支付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同时在众多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挑出最便宜的一个。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购物较实体购物也具有一些明显的缺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网络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保持诚实,遵守信用,尊重消费者的网购意愿与自由,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交易权。但是为了追求更高更多的利益,经营者总能找到法律的漏洞来规避如上的义务。网络经营者常常凭借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巨大差异即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虚假的或是夸张的宣传,比如:过分夸大产品的性能,过分美化图片等等,企图掩瑕藏疾,来欺骗或诱骗消费者购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的虚拟性指的是消费者在网购当时看中的商品或者是服务,是无法触摸的,只能凭视觉感知。消费者只有通过交付方式送达后才能真正进行传统购物中的活动:验货。所谓的不对称性是指消费者看到网购产品的信息大部分是由商家进行筛选后呈现的。信息是真是假,消费者也不得而知。

这样,带来的的后果可能是消费者收到实物或是接受服务时由于实物与虚拟的图片差异过大或是下单时受到经营者的宣传一时脑热付款,收货时恢复理智而后悔等情形想要退货。

这时,消费者想要向经营者退货,如果没有关于反悔权的规定,经营者很难与消费者达成退货协议,经营者往往会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理由。如果仅凭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九款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可以依据这九项权利提起诉讼,不仅诉讼成本高,且取证困难。

2反悔权的产生过程文献综述

由此可见,在网购环节,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有序的发展,法律有必要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消费者一项权利:由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来决定是退货还是接受交易,如果退货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说明理由以此来减轻消费者的责任和避免经营者的刁难,最终促进网购市场的公平秩序,这项权利即反悔权。确立网络购物下的反悔权虽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同时也促使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信誉,市场竞争力,品牌信誉而诚信经营,减少网络购物的信息的不对称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可7日无理由退货。自此,反悔权成为我国一种新种类的法定权利。

2014年,我国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阐述了侵害消费者反悔权的各种类型。

2017年,工商总局印发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该《办法》解决了《新消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制定了更为细致的新规定。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