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时间:2024-02-28 22:0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现今社会下的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身体、心理状况,导致其思想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情绪波动较大,因此,在这个阶段,未成年犯罪的情形也就较为复杂,并呈现出多种特点。总的而言,可以概括为:1。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整体上太早;2。 团体犯罪比较明显;3。 犯罪主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类型构成产生了明显的变化; 5。 犯罪的手法呈现出成熟化和智能化的方向; 6。 具备违法犯罪的反复性的特点。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充分预见到原有的未成年犯罪不起诉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变化,所以,放宽未成年犯罪不起诉标准也就势在必行了。 (二)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与成年人不同 随着我们社会不断的发展,人类的经济能力不断的增强,因此对于幸福有了更多的追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我国的离婚率逐年增加,婚姻家庭的破裂自然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破裂的家庭中生活,心理方面也一定会产生问题,对社会和家庭不满会让他们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二,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到大城市打工,将自己的孩子交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我们都知道,父母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从小缺乏父母教育的未成年人自然也就没有很强的自制力和正确的认识,犯罪的机率也就相应地提高了。由以上的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自身有多么可恶,而是由于缺乏一定的教育和关爱,再加上他们的思想还不成熟,如果通过教育的方式是可以让他们意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的,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的思想还没有定型,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 (三)符合我国发展现状和世界主流 通过翻阅各个国家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最近这几年来,各个国家在对待少年犯罪这一方面,都在渐渐地由犯罪主义转变为保护主义。这也就是说各个国家在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逐渐地采用教育和处罚并重的方式,排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人。从相关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日本,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只有1%;在德国,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只有4%。然而,我们国家的未成年犯仅仅有20%没有被判处监禁刑,其中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被认为是缓刑犯,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置的数目非常的少。不起诉权被检察机关行使的时候。没有能够完全地表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主义处理原则。 所以,鉴于现今社会法律理念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我国应该确定未成年犯罪不起诉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人权的发展,使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方面不落伍于世界正常水平。 二、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详细来说是指少年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满足起诉标准,但是鉴于其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检察机关决定目前先不起诉,从而要求少年犯罪嫌疑人在所规定的日期内实行一定的责任,并且把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行使责任的情况列入考虑之中从而做出是否对少年犯提起公诉决定的关于起诉裁量的一种制度。 我们国家最新的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相应的内容,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它。 (一)适用条件及考验期文献综述 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了以下内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方面:第一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少年犯;第二,未成年人所犯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是第六章所规定的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轻微犯罪,并且可能被判处比一年有期徒刑更轻的刑罚牵涉到的犯罪;第三,检察机关必须先认认真真地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想法,然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第四,犯罪嫌疑人做出悔改的行为。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