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中的立法问题分析(2)
时间:2024-02-28 22:5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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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1 一、引言论文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市,这是对于“十八大”精神的贯彻与落实,更是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突出举措,同时也给城乡规划的地方立法带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阶段。 现行的城乡规划立法体系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而当前,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城市数量增加,小城镇发展加速。主要规划建设问题从城市转为农村城镇化建设,正如江苏自提出“强富美高”新建设理论之后,便开始逐步落实江苏特色小镇建设。随着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加强农村整体建设,发展三农也已经迫在眉际。但是,从我国的城乡规划立法现状来看,仍然需要不断去探索完善,例如说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体制监管不够完善,特别是现在二元化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新阶段城乡发展进程。如何创新完善城乡规划的立法,尤其是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如何协调的发展城市与乡村的规划都是我们必须去面对的问题。 因此,笔者将从现行规划立法各方面展开,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制度的不足。并多层次多角度探讨未来规划立法之走向,希望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能够形成完备的立法体制,促进城市乡村共同发展,推进法治国家的实现。 二、我国城乡规划立法概述 (一)城乡规划立法的含义 行政学中对于城市规划的定义是为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与工程建设,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保障城市健康发展的行政计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条件与根基,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法理学中的立法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代表统治阶级意志,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文件的行为。针对《城乡规划法》来说其组织编制机关为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见其立法是法定职权活动;其立法主体内容主要包括逐级审批制度、公布制度等,都体现了立法制定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城乡规划立法从规划基础理论的出发,对城乡规划法中带有基础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是我国各级城乡规划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因此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 (二)城乡规划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 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为形成的统一体系,是一种法典式的法的形式,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都一致。 法律的制定具有成文性,本身就会滞后于社会现象的产生,正是在不断的城乡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需要规避的现象,规划立法才会初步成型并不断的改善来适应发展的需求。而一般而言,一套完整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由纵向和横向两种结构组成:文献综述 1。横向结构:即在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立法有着紧密联系或者在规划立法实施过程中起保障作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分部门规章等。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一系列的法律从横向大方面上保证了城乡规划立法在不再只是一纸空文,纸上的法律,保障了立法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效果。 2。纵向结构:主要是指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具体关系,由国家级与地方性的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构成。具体包括《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余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的部门规章等。形成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实现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相配套细化的最终程序。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