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在规制家庭暴力问题中的适用(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婚姻法在规制家庭暴力问题中的适用(2)

1) 经济因素。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女性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就业导致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因此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造成其家庭地位的下降,由此成为家庭中暴力发生后的牺牲品 。在外包养“二奶”、养情人等等恶劣的行为,可以看出部分男性对婚姻和家庭没有丝毫责任感,这也是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使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 。

2) 历史因素。从历史发展来开,妇女长时间处在被父母安排的状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嫁从夫”等腐朽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想法。

3) 社会竞争。社会压力大使部分社会工作人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个人心理问题也会造成家庭的不幸 。

家庭暴力具有三种特性:其一: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其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为是家庭隐私,多数受害者不希望被曝光,旁观者则选择无视暴力;其三,后果的严重性。暴力对受害者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无形和有形的伤害,其表现手法很恶劣(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各种手段对家庭成员从精神、身体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后果很严重,危害巨大。

(二)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女人是生理上的弱者,莎士比亚:“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的名言在男女性别上比较有其真理性、永恒性 。

受害者人身权利因家庭暴力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受到危害,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由于受害者会受到施暴者各种形式的身体攻击,例如:殴打、捆绑等攻击。因此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会受到威胁,不仅仅对身体的伤害,同时会使受害者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之中,极大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状态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为此家庭的幸福度逐渐的递减,受害者会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会长时间处于悲伤、压抑、心灰意冷的心境,因此产生抵触情绪,最后无奈结束这段婚姻。导致一部分受害者会受到刺激,做出过激的行为,最终发生严重的后果。

(三)家庭暴力对社会及孩子的危害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很大,致使家庭离婚频率不断增高。家庭暴力往往对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不可复原的伤害。离婚率的不断升高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幸福指数,家庭和社会的幸福指数不断降低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是妇女,由于大部分妇女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她们会采取一系列违法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例如:诈骗、盗窃、卖淫等危害社会的的违法犯罪活动。

孩子是家庭最重要的因素,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家庭暴力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于这样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很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在经常发生暴力的家庭中,对于下一代的影响是很大的,家庭中男孩在组成家庭后极易对女性进行虐待行为;相对而言,女孩处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会缺乏安全感,会更加敏感。

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他们的精神会长期处于紧张之中,对孩子的心理和行为都照成很大的影响,以至于部分孩子会呈现畸形的心理。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增加,这些都是需要受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视。

三、婚姻法规制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