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检讨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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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检讨与完善(2)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城市的建设管理,把重心放在城市建设上,早期的说法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建” 。但是那时人们对于城市管理建设上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认为城市管理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赋予一个统一的机构以相应的管理职能,导致城市管理混乱。其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中,一直没有一个确定的中央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治理的协调、指导,解决城市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在城管部门建立以前,有这样一种说法,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个小草帽” 。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城市管理处于分散的状况,相应的管理职权分散在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叉、冲突,同时还存在着各部门都监管不到的空白地带。在执法过程中,相关的职能部门间推卸责任、协调不畅的情况非常严重,执法效率十分低下。与此同时各个部门要不不管,要不就一哄而上一起管,执法过程相当混乱。拿一个在街上摆摊的流动摊贩举例,他可能会处于七八个部门来相继处罚他的窘迫境地。交通部门认为其占用道路,阻碍交通;环保部门认为其污染环境;质监卫生部门认为其产品不符合质量规定;工商部门认为其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等等。各个部门相继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源C于H优J尔W论R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而上述这些问题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得到了相应的改善。该《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3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在北京市宣武区进行城管综合执法试点改革,对原城市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权力进行分割,将分割出来的权力集中到新设立的城市管理部门中去,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全国逐步形成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体制。然而随着城管工作不断深入,仅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经不能满足城管执法的需要。因此,在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后,行政执法中最关键的两种权利,即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汇集到了城管部门的手中。而伴随着改革试点的扩大,质疑否定的声音从未消失,甚至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错杂的城管执法体制。

三、当下我国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随着如今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公开,舆论监督越发方便有力。城管执法的相关信息、视频越来越频繁的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对城管的负面情绪日益高涨,网络上以至于出现了取消城管这样的声音。而当下我国的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

(一)城管执法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第一,曾经城管执法机构没有省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工作是对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与执法,而中央不是一个具体的城市,省级政府也不是一个具体的城市,只有市、区才是一个具体的城市。所以,那时城管存在着只有市、区级政府的主管机构,而没有省级乃至中央的主管机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