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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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2)

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经历11名催债人对母亲苏银霞和自己持续已久的侮辱与拘禁后,冲动地用水果刀捅伤了4人,其中之一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而死。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一出,舆论哗然,在该案中,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杜志浩等催债人恶劣行为在先,而人们总是更愿意同情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舆论毫无疑问地偏向了于欢这一边。公众虽然同情于欢,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他的行为确造成了一死三伤的后果,应该受到该有的惩罚才能维持公平正义。据此,大部分人都认为于欢应当判刑,但不应该是无期徒刑,这个惩罚太过严重了。如今,本案已提起上诉,期待山东省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辱母杀人案虽然告一段落,但不能无视此案承载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此案引发了许多学者不同价值层面和不同程度的思考,例如有哪些从轻减轻事由,辱母杀人案该如何改判才能符合法理等等,也有许多学者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辱母杀人案。基于此,本文拟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具体适用标准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个方面来分析它的精神内核,并结合辱母杀人案,浅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第一,哲学基础——相对意志自由。     

主义相对意志自由论在刑法中的表现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它主张在相对意志自由之下,如果行为人在根本不会剥夺意志自由的客观条件下实施违法行为,表明其主观有恶意,所以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客观条件使得行为人只能选择违法行为,其主观就没有恶意,就无须负法律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从意志自由的角度对具体情形下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以此决定能否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

第二,伦理基础——人道性。  论文网   

任何人在遭遇紧急危险时都会下意识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这是一种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本能。期待可能性之所以能够发展至今不被淘汰,就是因为它坚持关怀人道性的出发点。刑法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要想被社会所接受,对人的本能应给予充分的照顾,正义的刑法应具有人道性才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样的刑法才是鲜活而富有生命力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的正是法律应该尊重、宽容人性弱点的思想,这种使刑法更具情理性、容忍性、人道性的思想,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

第三,法理基础——谦抑性。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学界愈来愈注重刑法的谦抑性。谦抑,就是指减削或者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该用尽可能少的支出,谨慎使用乃至不用或者以其他处罚代替刑罚来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并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 。简单来说就是刑法作为不得已的恶,只能在不得不用的情况下才能出场,它的目的在于避免过度适用刑罚而导致侵犯人权,期待可能性理论对刑罚权的抑制就体现了这一点。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具体适用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关于适用范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无期待可能性能否成为故意犯罪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

我认为,无期待可能性通常是能够成为故意犯罪行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的,但要作为责任免除事由就只能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慎重使用。因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本身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合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待讨论,所以无期待可能性原则上不可作为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若是关乎行为人生命健康和重大的财产利益及自由,无期待可能性就能作为故意的作为犯罪行为和故意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免除刑罚的理由。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