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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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2)

在联邦德国Vorsorge 法则中最早的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过规定。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讨论不计其数,看法不一。有的学者是以风险预防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为前提,研究各个学者的大量的文章,来论述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组成要素以及是否能够作为国际法的原则等,而有的学者则在法理层面上提出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乌尔里希。贝克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他因出版了《世界风险社会》和《风险社会》等一系列著作,成为“风险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自从乌尔里希。贝壳的《风险社会》这本书问世之后,我们便不断得到提醒——风险在当代社会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国的学者亚历山大•基斯在他的《国际环境法》中强调,1990年以后的有关国际环境法文件基本都采纳了该原则。国内的学者对该原则的研究也大相径庭,例如陈秀萍和卢婷婷在《我国环境保护中风险预防原则的缺失及完善》中通过对国外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法 律制度和实践的研究,来分析我国环境法中该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论文网                                                                                                               

     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研究:首先介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和各个国家的国内环境法中的产生和发展,其次对预防原则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最后重点研究我国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制度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该原制度的解决办法。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界定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风险预防原则由此而生。20 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有关保护环境的国际协议、国际条约与宣言中经常出现预防原则。在1982年的《世界自然宪章》  中,风险预防原则经常出现在该宪章中。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海国际会议中,通过的部长宣言中,该原则也被正式提出。另外在20世纪90年代这个重要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得到全面发展和实施。这一原则与理念逐渐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与接受,最终这一原则在《里约宣言》 中被采纳。在有些国际环境公约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虽然没有被明确使用,但是却要求或者授权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采取防范措施。例如1987年签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在序言的第8段中指出,缔约国已注意到某些国家或者地区层面,已经采取实施了一些能够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预防措施。在而此后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出现了这一理念。《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中明确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生物多样性公约》 有关序言中也指出了该原则。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风险防范原则基本都规定在了有关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并得到很好的体现。文献综述

    当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大放异彩时,各国的国内环境法此时也逐渐将该纳入到本国环境法中。在德国1970年公布的《空气清洁法案》的第一次草案中,风险预防的理念已经出现。之后1976年联邦德国在其议会上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中确立了该原则。在处理北部海域污染、全球气候变暖以及酸雨等问题时,联邦德国就经常提起该项原则,将该原则适用于这些领域从而确立其合法性。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环境法的发展,对德国工业环境的保护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1998年法国制定的《环境法典》的第110条第1款中规定了风险防范原则,该原则意在强调对于不能用科学确定的风险,不可以放任不作为,而导致最佳预防时机被耽搁,最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  宪法作为各国最高效力的法律,风险预防原则也在其中有所体现,例如法国议会在2005年宪法修正案中承认了该原则。而在环境法中,例如加拿大在其1999年修订并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就对政府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强调了政府对该原则实施的必要性和责任。德国、丹麦的《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的《化学品法令》等多处规定了有关风险预防的准则,其中还包含对有关人类身体健康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相关预防的规定。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家也在各自的国内环境法中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在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已有所体现,而在2014年我国最新《环境保护法》在第5条中明确确立了该原则。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