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权力法定原则探讨(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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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权力法定原则探讨(3)

责任原则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分工是对政府权力的“有为和有限”进行划分,相关编制部门进行行政权力事项的登记备案、编制清单、运行管理、评估考核和监管等工作;行政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网上行政平台的建设包括行政服务的运行和维护,并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对清单中所列的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实施情况的进行监察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主体为了实施行政权力而设定违反法律规定或私自增加行为条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并对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提出相应监察意见或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宁夏政府部门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的公布,成立了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编制了工作指南。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举办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业务培训班,对各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为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奠定了基础。责任原则的建立,是套上责任的“紧箍咒”,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强化制度来对权力进行约束,从制度方面硬化责任,规范政府的权力,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权力法定原则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求,权力行使有章可循是权力来源合法、运行公正的前提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依法设定权力、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使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行政主体的执行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法定权力,包括抽象的国家政治权力、立法机构的所拥有立法权、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和管理权、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行政执法权及行政机关的派出或委托机关所拥有的有关行政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就是依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所构成的。因此,正确理解权力体系中法定权力,以及其具有的性质和相应的职责,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依法行权的活动具有是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权力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一)权力法定原则的内涵文献综述

权力法定原则含义从字面意义就可以理解,政府权力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权力法定原则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人民主权和法律至上的观点,在近代资产阶级时期就确定了行政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分别是人民和政府。我国宪法同样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产生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受它监督。依法行政是依宪法行政,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不是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经法律确认或者由权力机关所授予的,因此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来源具有法律的明文依据,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不能给自己授权,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各项行政行为,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要求

权力法定原则是指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行政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越权无效。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权力法定包含三个要求:第一,权力来源法定。第二,依法行政。第三,越权无效。以下是对三方面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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