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5)
时间:2024-03-31 17:3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我国要求有关人员应该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亲属,所属单位或者学校以及组织的代表中来确定。这样的合适成年人学者范围是不合理的,合适成年人的筛选对象过低,选取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无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明确选任人员范围 (1)法定代理人。笔者尽管认为将其摆在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位置应该值得商榷的,但是并不妨碍法定代理人成为合适成年人,只不过消除自身的优越性。监护人往往是最了解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也无可厚非。在英国等国家都是监护人认定为合适成年人存在的。虽然法定代理人担任合适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来讲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是有益处的。一是法定代理人比较了解未成年人,更易于获得其信赖,进而产生心理层面的依靠。二是其比较在意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一般都会竭尽所能帮助这部分人员进行维护好自身等级基本权利。三是法定代理人比较了解未成年人的经历,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有利于这部分人员的保护意见;四是法定代理人在之后的未成年人改造过程中,可以有准备地改进方式方法,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重塑工作。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