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2)
时间:2024-04-07 21:5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随着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的数量的增加,它所隐藏的弊端也就越来越清晰。经调查显示,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据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因特殊工时制发生的劳动争议占争议案件总量的40%。究其原因,主要有:用人单位未经申请,私自与职工订立有关特殊工时制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严谨,未经过实地审核;用人单位私自增加工作时间,还不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但归根结底还是立法上的先天缺陷,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这对职工的生理和心理方面都有很大的打击,导致他们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特殊工时制的分类 特殊工时制,是国家针对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所做的补充。目前,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国家开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企业。而且,特殊工时制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对劳动者来说必然会造成影响。因此,劳动部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作出了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通过审批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打破原有的限制,将日工作时间增加至11小时以上,月工作时间也相应的增加,这可以极大的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它可以适用于: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它虽然不采用标准工时制的规定,但它的平均周、平均月得限制为8小时、40小时。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的话,就要支付超出的报酬。它适用于: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三、我国特殊工时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始,我国制定特殊工时制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特殊工时制所隐藏的缺点也就暴露无遗。尤其是未能充分考虑如何妥善处理高速发展的经济中,企业甚至劳动者本人对加班的实际需求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这个长远目标之间的矛盾,不能适应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现状 。如今,我国特殊工时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办法》规定不详尽,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文献综述 1、适用范围不明确。《办法》采用列举法列举出了可以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再用两条其他适合的职工条款进行兜底。一方面,对已经列举出来的特殊岗位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容易造成模棱两可的局面,如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部分值班人员的概念等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许多新的工种应运而生。两条兜底条款原意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给予劳动行政部门更多选择的空间。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许多新的工种仍然不能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而且,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覆盖岗位范围有所扩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其中,随之延生出许多原有特殊工时制度不能覆盖的岗位 。 (责任编辑:qin) |